【减肥瘦身】广东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家具建材投诉占3成

    日前,广东记者从广东省消委会了解到,消费作为201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和宣传纪念系列活动的维权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广东省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已向社会发布。大案本网记者发现,具建十大案例中,材投成减肥瘦身涉及家具建材的诉占案例就占了三件,分别是广东:购买家具受欺诈,公益诉讼助维权;货不对板缺诚信,消费调解无效提诉讼;家具店携钱逃逸,维权管理处代付损失。大案以下是具建三大消费维权案情简介及点评: 

    购买家具受欺诈 公益诉讼助维权 

    案情简介: 

    家住武汉的丁先生与其妻子在2011年11月18日来到顺德乐从选购全屋家具。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奢奈家具店(订货单系盖“乐从伯爵公馆家具店”)看样板时,材投成店员声称该店产品是诉占全实木,丁先生与其妻子听到店员的广东保证和看到店里的样板后,便向该家具店购买床、教育政策解读报告柜、桌、椅、沙发等实木家具一批,双方在“订货单”上明确约定家具的材质为“货与样板一样,全实木家具,不含密度板,橡木做”,货物总价款为70000元,同时约定于2011年12月28日交货。当日丁先生与其妻子交付了2万元的订金后返回武汉等待家具的到来。随后,该家具店告知丁先生有些产品停售,于是被迫更换产品,总价由70000元降为66300元。电影票房排行丁先生也于2012年1月1日如约全额支付家具余额46300元。但丁先生2012年1月6日以后才收到部分家具,该家具店不但逾期送货,而且所送来的家具居然存在多处破损,做工粗糙,更为过分的是家具不是实木,是用类似纸屑压缩的纸木板做成的。为此,丁先生与该家具店交涉,要求退货退款。但该家具店态度恶劣,拒不退款。迫于无奈,丁先生多次向顺德区乐从消委会投诉,并从武汉过来参与调解,但该家具店始终不肯答应退货退款的合理要求,调解不成。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顺德区消委会将本案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全力协助消费者丁先生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家具店,要求家具店双倍赔偿家具款及支付维权的合理成本(交通费、住宿费等)。顺德区消委会不仅派出律师为丁先生无偿提供诉讼代理,还帮丁先生支付诉讼费用。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家具店双倍赔偿丁先生家具货款114548元,并赔偿交通费670元、住宿费572元。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规定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即“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该店的做法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顺德区消委会的帮助和法院的依法判决有效地维护了丁先生的合法权益,对不诚信经营者起到了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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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不对板缺诚信 调解无效提诉讼 

    案情简介: 

    因信赖百安居这个品牌,广州市消费者匡小姐选定了该店销售的强化复合地板——傲凯闲逸模压系列进行新房装修,并于2011年10月签订了相关合同。装修完后,匡小姐未严谨检查装修质量,但觉得地板踩上去偶尔有响声。2012年6月份匡小姐联系厂家,对方派师傅过来检查,被告知只要多踩几下就会没声音了。随后又发现部分地板表面开始起泡,经由厂家师傅打开后才发现地板已经发霉且背面标识为“傲胜”而非“傲凯”。11月份开始,匡小姐多次到百安居寻求解决方案,但每次的答复均一样:保养不好造成的。于是匡小姐再向百安居上海总部投诉。11月18日厂家负责人与百安居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最终厂家同意将部分发霉地板换掉,而匡小姐要求全部更换。在双方看法完全不一致的情况下,匡小姐随后向省消委会投诉,质疑商家货不对板,要求退或换所铺的全部傲胜地板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省消委会接诉后,致电百安居了解情况,在核实匡小姐投诉所提到的“购买的是傲凯地板,给的却是傲胜地板”时,对方并未有异议。此后多次电话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百安居最终的处理方案是:发霉的地板重新铺贴;有一个小房间的地板可以免费更换7-8平方米;起泡的部分地板可以更换,而匡小姐坚持原诉求。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调解无效。在此情况下,省消委会建议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日前,匡小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 

    目前,由于部分商家信用意识淡薄,加上法律法规及监管缺失,以致家装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并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灾区。消费者在遇到欺诈、质量、退换货等问题时,勿有自认倒霉或嫌麻烦等消极心态,而是应积极维权,如通过与商家协商、向消委会投诉及向人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NextPage]

【减肥瘦身】广东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家具建材投诉占3成

    家具店携钱逃逸 管理处代付损失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至8月期间,中山市消费者程女士、吴先生等4位消费者先后在中山市火炬区太阳城购物广场一家具店订购了一批家具,价值共13000元,提货时间是8月的上旬。眼看日期到了,却迟迟未收到订购的家具,几位消费者赶到太阳城广场查看,却发现该家具店已关闭。经询问广场管理处,得到消息称该家具店经营者已携带钱财逃走。在与广场管理处再三沟通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吴先生等人找到中山市火炬区消委分会请求帮助。 

    经火炬区消委分会调解,最终管理处愿意先垫付13000元购物款给消费者,下一步再追究该家具店的责任。 

    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在本案例中,根据法律法规,管理方作为柜台的出租者及管理者,消费者是可以向其要求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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